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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股权的概念与权利范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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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股权的概念与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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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股权的概念与权利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一股二卖”问题

原股东转让股权给受让人,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又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获得股权

原受让人可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董、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未及时办理登记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若原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针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情形

(1)受让人知情,则受让人与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人不知情,则无须承担责任。

3、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但仅影响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影响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2)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不作为,公司可依照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3)股份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请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的权利范围

股利分配请求权

符合法定条件:

1、盈利

2、弥补公司亏损

3、依法提取公积金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1、重大问题决策权

2、公司经营建议或质询权

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清算时,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权利

知情权

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包含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股权

对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

诉权

司法强制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

少数股权

(1)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代表1/10表决权或10%股份);

(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1/10表决权或连续90日持有10%股份);

(3)临时提案(3%,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4)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10表决权)

(5)股东代表诉讼(股份公司中,股东连续180日持有1%股份才有资格提起)

(6)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持有10%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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