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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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七章:上市公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其收购协议。
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
发行
注册制(无需核准)
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
专业投资者+董监高>
5%股东(≤200人)
发行
证券业协会备案(无需核准)
(1)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3)上市公司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4)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1)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6项)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6+3):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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