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股东大会的职权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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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职权和种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基本一致
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普通会议:
又称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或定期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会议。
一般是一年一次,是全体股东行使最高决策权的基本形式,它通常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基本职权,也可以安排议定特殊事项。
2、特别会议:
又称临时会议或特别股东会,是指在普通会议之外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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