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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召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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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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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召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召集人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跳到下一个

(1)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没有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监事会及时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2、召集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补充: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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