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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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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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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该法。

2、原则:

统一管理、公平自由、平等互利、区域合作、非歧视、互惠对等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

(1)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3)备案管理体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货物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2)限制进出口的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技术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限制进出口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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