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国际法第五章国际海洋法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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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国际法第五章国际海洋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含义
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包括
(1)防止在其领陆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对以上特定事项的管辖权,而不是主权。管辖范围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享有对其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管辖权。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两块矿区,供管理局选择,一块作为管理局保留区,留给企业部开发,或者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一块则作为合同区。
第一,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领海上空;
第二,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享有豁免权者除外);
第三,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主权;
第四,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五,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不包括飞机。通过应持续不停迅速进行,除非不可抗力或救助行为。
沿海国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一,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底土、上覆水域包括上空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第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活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有管辖权。其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公海制度的明显痕迹):航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国际合法用途。公海制度只要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冲突,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水域。
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第一,开发自然资源; 第二,有权建造或授权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等,并有专属管辖权; 第三,在200海里以内大陆架上授权和管理钻探的权利;
其他国家的权利:
第一,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 第二,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
两者的联系:
200海里以内的重叠区域。公约为沿海国规定的权利重叠。公约规定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以大陆架部分的规定为准。
两者的区别:
第一,权利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权利需要沿海国正式宣布,大陆架权利则是固有的,不需要象征性宣布或占领。
第二,空间范围不同。“200海里”对于一个是最大宽度,对于另一个是最小宽度。
第三,权利范围不同。专属经济区权利包括所有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大陆架权利仅针对非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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