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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国际法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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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国际法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一国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

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取得国籍的最主要方式

2.因加入取得国籍--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后取得该国国籍。

1)申请入籍;一般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居住期限、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宗教和政治信仰等。 (2)由于婚姻而入籍;一国公民因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国籍。常见于历史上的妻随夫籍。 (3)由于收养而入籍;一国公民收养另一国的或无国籍的儿童,使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的国籍。各国立法并不一致。 (4)其它情况,如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或准正、领土转移、取得住所等。

丧失

国籍丧失与国籍取得有密切的联系。取得国籍的几种方式都有可能伴随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申请退出或多国籍人进行选择。

非自愿丧失:由于申请加入、婚姻、收养等方式丧失原有国籍,或被原国籍国剥夺。

三、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处理出生国籍问题;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无国籍人; (4)不以任何理由剥夺本国公民的国籍。

四、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

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 3.差别待遇;包括“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另一种情况是对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给予差别待遇,但不得基于种族、民族、性别来给予差别待遇

五、最惠国待遇

指给予某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不是国际习惯法规则,而是需要条约的具体约定。目前,国际条约普遍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六、国民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在同样条件下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一般在互惠的基础上在特定方面给予,一般不包括政治权利。

七、引渡

是指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八、庇护

一国对于在其本国受追诉并进入其国境的外国人,可以依据属地优越权给予政治庇护。除非庇护国将其引渡,该外国人便可以不受本国惩罚。是否给予庇护是各国的主权权利,决定的依据是本国立法尤其是宪法。

九、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而由本国自行惩治。

3.双重审查制;

4.相同原则;按照一般国家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之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就引渡理由之外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十、双重审查制

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给予引渡协助时,都需要先经司法当局进行审查,再由行政当局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后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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