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企业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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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十章:企业产权转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3、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1、信息披露期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①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其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产权转让信息披露责任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3、不得变更公告信息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4、产权转让价格
①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变更后如果低于评估价的90%需重新报批)
③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意向受让方
①原则上不设资格条件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②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③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6、竞价方式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不得调整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非货币不能结算)
2、付款方式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告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以下情况,可申请非公开转让:
①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②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转让价格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下列情形,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①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②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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