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汇兑和银行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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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汇兑和银行卡结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1、单位银行卡
(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信用卡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待遇等优惠条件,具体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5)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6)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7)预借现金业务
①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持卡人通过柜面和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③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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