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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和票据关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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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和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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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和票据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三)票据的分类

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

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可作此种分类。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

但是,有的汇票也可能由出票人将自己记载为付款人。自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其典型是本票。

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根据票据所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可作此种分类。

有的票据的到期日是“见票即付”,即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即期票据。

有的票据则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远期票据。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四)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结算职能

4、信用职能

5、融资职能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其中重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二)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三)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责任就是票据关系上的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

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

最后持票人并不可以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关系中对其主张追索权。

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前手再追索。

次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二次义务、次义务或者偿还义务。

次债务人包括:

①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②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③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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