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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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行为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比如B取得】
②依(背书)让与而取得(包括善意取得);【比如C取得】
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比如E取得】
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
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被追索人被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取得票据权利,可行使再追索权
依上例:D找B追索,B把钱给了D。此时,B就获得了票据权利。B成为被追索人后,付清所有的款,可以找A/甲行使再追索权。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
如: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无须背书,但需要证明)
1、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①首先,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面形式上
②其次,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行为人必须要签章
③最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一种票据行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
2、票据行为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
3、票据行为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5、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②代理人签章;
③代理人有代理权。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Ⅰ构成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无权代理人并未在票据上以个人名义签章)
Ⅱ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重大过失)
A.相对人未转让票据
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无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B.相对人转让票据
如果持票人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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