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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权利的消灭和票据抗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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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和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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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权利的消灭和票据抗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概述

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付款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

(二)追索权因为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定的方法提示付款或者提示承兑(“遵期提示”);并且,在被拒绝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明(“依法取证”)。否则,其追索权将因此而消灭。

因此,遵期提示和依法取证的行为在理论上称为“票据权利的保全”,也就是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的行为。

(三)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已过10天,未过2年,不影响出票人及承兑人的付款义务)

②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抗辩

(一)对“物”的抗辩

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已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二)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不得抗辩(抗辩切断制度)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

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②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恶意来“趟浑水”,出票人便可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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