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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丧失及补救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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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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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丧失及补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挂失止付

(1)适用的票据种类: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提示】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效力

①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并非必经过程)。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②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

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1、基本概念

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的流程:

(1)张某票据丢失,去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法院先通知银行止付,3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

(3)刘某看到公告后,发现票据是自己的,于是与法院取得联系。

(4)法院帮张某找到票据后,终结公示催告。张刘二人对票据归属有争议的,另行起诉,与公示催告无关。

(5)催告期内(≥60日)如无持票人申报,张某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张某可凭借该判决要求银行付款。

2、适用的票据种类: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挂失止付)

3、具体程序

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受理后的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③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④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⑤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4、除权判决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三)提起民事诉讼

三种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

(1)票据返还之诉(请求持票人返还)

(2)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出票人补发)

(3)请求付款之诉(请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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