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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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汇票的背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法定禁止背书:如填明“现金”字样;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期后背书)等。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多头背书本质上也是部分背书,只是有多个部分背书,背书均无效)
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合并、继承等)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①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②性质:从票据行为本身来看,是一个普通的转让背书。票据法上关于转让背书的规定,适用于票据贴现。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而是使得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只是让银行帮忙收款,并不转让票据权利)
2、款式: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做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3、效力
①享有代理权: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也可以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转委托)。
②无处分权: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包括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
③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抗辩权切断。
1、记载: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2、款式: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做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3、效力
①行使票据权利: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也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②无处分权: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
③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质押权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手的背书人不得以其与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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