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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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汇票的具体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根据承兑人不同,将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提示承兑
(2)承兑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字样以及承兑人签章。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③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③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效力。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保证”文句;
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保证人签章。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谁是主债务人,谁就是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
①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②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③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④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保证人可以对其“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①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②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1)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①到期追索权的发生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确定追索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权的保全
①持票人须按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
②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①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①可追索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②赔偿损失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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