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中有关南京政府制度的思维导图,包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预备立宪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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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南京政府制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身是政府组织法,但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
修改后的大纲共4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该章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办法及权限
参议院
该章规定了参议院的组成,议员的产生以及参议院的职权
行政各部
本章规定临时大总统下设行政各部,各部设部长1人,总理各部事务
附则
规定了大纲的实施限期
特点
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
在政权组织上,采取分权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三权分立,而是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的做法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定
颁布
经过两次起草,32天讨论,1912,3,8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全案通过《约法》,并咨请临时大总统予以公布
内容
国家性质
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国家的版图
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临时政府的组织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民主政体
人民的权力义务
根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天赋人权原则
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特点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利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性质
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要求和民主主义的要求,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
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
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1,厘定官制
a.分权以定限
b.分职以专任
c.正名以核实
2,资议局
所谓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实际上无权而只是行政长官咨询的机关(议会)
资政院
正式召开国会前的带有议会性质的机构,实际上是皇帝统辖下的立法机构,并没有独立法权(国会),议决事项须奏请皇帝裁夺,军机大臣和各部行政长官有权要求复议,若双方意见不一则分别上奏皇帝,皇帝有权命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
3,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子主题 3
a. 背景
由于立宪派在全国积极组织各种立宪团体,多次发动请愿运动,要求速开国会
清廷无奈于1908年9月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同时颁布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b. 定位
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c. 内容
正文为“君上大权”14条,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9条
d. 评价
i.从结构到内容,突出重君权,轻民权,欺骗国民继续维护君王制
ii.大纲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的绝对权力,使得君主专制制度合法化,令立宪派大失所望,梁启超斥之为“涂饰耳目,敷衍门面”
4,颁布《十九信条》
a.背景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武昌打响第一枪,许多省份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廷不得不让步,为进一步欺骗资产阶级革命派,资政院仅用了3天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1月3日公布并实施
b.内容
继续规定“大清皇统万世一系”“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不过已做出重大让步
采用了资产阶级的“虚君共和”制,皇帝作为国家的象征,虚位的元首,临朝而不临政
c.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是拟定宪法的纲要,本身无法律效力,《十九信条》则是先行颁布的宪法重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关键是《十九信条》是非常时期的产物,是清政府不得已而为之的应变措施
不是其初衷和本意,此时再颁《十九信条》之类文件显然为时已晚,已无法挽救大清帝国覆灭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