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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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申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破产法》规定
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注意】
①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②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破产法》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同时存在下列三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清算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破产案件);
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与重整案件;
③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三)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或和解;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
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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