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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破产财产的撤销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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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破产财产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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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破产财产的撤销权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概念:

指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且撤销利益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

2、针对欺诈破产的撤销: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3、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除非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撤销。

例外:

(1)针对全体债务人等比例清偿,效果等同于破产程序的清偿,不撤销。

(2)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除外。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不予撤销,但恶意串通除外(虚假诉讼)

(4)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5)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6)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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