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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取回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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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破产财产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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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取回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概念:

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2、特征

(1)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2)破产取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

(3)破产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支配权;

(4)破产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3、种类

(1)一般取回权:

指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实际占有,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以破产人或者破产管理人现在实际占有取回权标的物为特征。

(2)特殊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

我国《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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