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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护之保证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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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张思维导图关于债的保护之保证的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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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债的保护之保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条件

主债务到期不履行+保证人代为履行主债务+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特定财产则为物保)作为赔偿责任

未约定保证数额,默认为全额保证责任。限额保证针对未偿还的债务数额

保证人的抗辩权具有独立性,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依旧可以凭借抗辩权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推定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责

2、穷尽法律手段:未穷尽,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小保证人责任。

3、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必须参与诉讼。即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可以不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1、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主债权与保证权为正副之分。

2、保证诉讼时效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A、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保证权,引发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连保为请求承责日,一般保为法律救济执行完毕后)

B、主债权诉讼中止(最后6个月),主要是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因此,其不仅影响主债权的行使也影响保证权的行使,故二者一起中止。

C、主债权中断主要是主观原因,在连带保证中,主债权人可独立对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追究责任,因此,没有同步的必要,二者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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