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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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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张思维导图关于保证人的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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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保证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1、主债务到期日延长或缩短,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仅对原债期间内发生的不履行债务负责(原1.1履行期,延长至4月,原债期的保证期间为1.1-7.1,若4月到期不履行后,债权人仅可在4.1-7.1之间行使保证权,7.1之后的无效。)

2、借旧还新的债务关系,保证人有权以“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是以偿还旧贷为目的”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基于债务人对于新借款大概率无法清偿,保证人处于不利地位)

3、主债权人/债务人未积极清偿债务关系(债权人怠于利用债务人财产线索来实现债权、债务人不行使抵消权/撤销权来减小债务)以减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追偿

1、保证人在承责范围内消灭主债务,其取得债权人的相应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享有在该债权上的其他担保权参与变价清偿的分配。(本质是债权的让与)

2、在债务人未放弃抗辩权的前提下,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则可以,其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清偿债务,其不享有追偿权。因为本来可以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为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故剥夺追偿权。

3、追偿权的预先行使:针对债务人破产情形,否则保证人无法追偿主债务人可以不申报债权(其可依据保证权清偿债权),但有通知保证人申报的义务。否则保证人丧失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机会,对破产程序中本可以取得而未取得的财产(破产中无法取得的财产依旧承担保证责任)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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