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有关自治制度的思维导图,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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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自治制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
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 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
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大常委会、 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
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除属于殖民 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全国人大对特区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没有建置
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的权力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即生效
可以发回,但不能修改、撤销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法律实施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国务院对特区的权力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外国在特区设立官方、半官方机构,需要中央政府批准
管理特区的防务,驻军费由中央政府负担,不干预地方事务
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害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组织(只有村委会、居委会,其他都不是)不是国家机关
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独立性
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组织:指导与被指导、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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