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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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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刑法》知识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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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知识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

(一)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主体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为谋取取个人利益而枉法,主要是为贪图钱财,徇情枉法或者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一)概念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2、客观上表现为上述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如伪造公文、篡改刑期而将罪犯放走;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明知是罪犯脱逃而故意不追捕、不阻拦。释放的地点可以在关押场所,也可以在押解途中,也可以狱外作业场所。

3、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如因间接故意或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应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

(三)认定

1、本罪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放在押人员的,刑法对此作了独立规定,应按照私放在押人员罪处理。

2、本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行为对象上存在相同之外,但本罪出于直接故意,而后者出于间接故意或过失;本罪的构成不以被私放的人员实际脱逃成功为要件。也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后者之构成必须在押人员已经脱逃成功,且造成严重后果。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一)概念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监管法律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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