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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知识点:庭前审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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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刑诉法》知识点:庭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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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诉法》知识点:庭前审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150条的规定以及的相关解释,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有无证据目录;

3.有无证人名单;

4.有无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具备上述内容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法律|教育网,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决定开庭审理与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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