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关监护人的思维导图,包括监护的分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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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监护人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定监护
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
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4.协议监护
指具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5.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实施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①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③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