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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法人和自然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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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法人和自然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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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际私法》知识点:法人和自然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人

(一)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注意: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的能力适用登记地法,但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这一规定与《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民通意见》第184条的该规定应确定为无效,法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为准

(二)住所

《民法通则》第39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营业所《民通意见》第185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三)法****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自然人

(一)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三)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五)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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