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股东(大)会的召集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召集人以及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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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没有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监事会及时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执行董事和单独的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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