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 破产案件的申请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的概念和破产申请人以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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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申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无破产申请,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准许撤回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法院认为不符合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或裁定不受理(破产中只有这两个裁定可诉)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岀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通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
审理期: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延长: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长15日)
受理送达: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务人、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审理期——15日内——特殊情形延期(最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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