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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破产案件受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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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讲述了 破产案件受理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管理人vs法院指定的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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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破产案件受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专门机构。《企业破产法》也未直接采用破产管理人概念,釆用的是“管理人”概念。

管理人vs法院指定的清算组

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一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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