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破产案件受理(效力)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和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以及对当事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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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选择权)
相对人的权利
请求提供担保;
解除合同权:管理人2个月内未通知或者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进行专属管辖。
对债务人的约束
法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对债权人的约束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对抵押权人的个别清偿,也是无效的)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以抵还贷款,违反者,扣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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