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 抵销权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抵销权的概念和与民法抵销权的区别以及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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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民法上的抵销制度功能
节省结算时间和费用、避免交叉诉讼。
破产法上的抵销
公平保障债权人(如无抵消制度,债权人须全额给付债务,而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却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清偿,显然不公平)
区别
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给付种类必须相同,履行劳务的债不能与履行金钱的债抵销。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则无此限制
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债权、债务成立的期间并无限制,无论何时成立的均可抵销;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则仅允许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以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民法中双方均可主张抵销,破产法1中只能由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因为破产清偿率无法达到100%)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权人突击负债);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次债务人突击负债);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消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消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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