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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知识点:宪政与宪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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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杰 浏览量:02022-10-24 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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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知识点:宪政与宪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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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知识点:宪政与宪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清末预备宪法:

宪政:立宪政治的简称,是指以制订宪法,实施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1、预备立宪的提出与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预备立宪的活动

设立咨议院和咨政院:各省的咨议局、中央咨政院

制订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对皇权进行必要限制、提高国会权利、实行责任内阁制

管制改革

二、民国的立宪活动: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1年12月29日选举中国历第一位国家元首孙中山。1912年3月8日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由临时总统孙中山于3月11日正式公布

2、基本内容:国体、政体、人民权利与义务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

 1、《中华民国约法》1913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1913年4月8日召开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并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1914年5月1日正式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同时废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总统的权利

取消责任内阁

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

2、贿选《宪法》

在国体方面,该宪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在政体方面,采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会议制、责任内阁制、司法独立制度

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述、选举和被选举、从事公职等,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教育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宪政理论:包括建国三时期学说、权能分治、五权宪法。

2、《中国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12日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公布

在国体方面: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在政体方面:把国家权利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政权属于人民。但又在训政时期不设国家民意机关,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大会闭会时职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在权利与义务方面:规定人民无论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罢免、创制、否决、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住宅不受侵入、搜索或禁锢、迁徙、通讯、通电、结社集会、发表言论、刊行著作、信仰自由、财产自由、诉讼、请愿、应考试、服公务等,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工役、服从公署依法执行职权。

3、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实施

国体: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

人民权利及义务

整体:国家设立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设总统为国家元首,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行使五种治权

基本国策:国民经济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平均地权,节约资本的政策,公共事业原则上采取公营,军队国家化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原则,扶持地方自治等基本国策。

三、从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法规

1、清末地方自治从形式到精神上都是取法日本而稍有变通。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

2、北洋政府自治同晚清相比的特点是减少了地方自治层次,只实行区县两级地方自治

3、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在形式上有明显进步,取消了居民在选举和被选举上的性别、财产资格的限制,扩大自治基础,赋予了选民对失职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等

四、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立宪运动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基本内容

确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任务

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

规定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

规定了经济、民族和外交政策

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根本大法

它肯定了劳动人民取得的胜利成果,又为人民指明了进一步斗争的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要》:

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保证完成基本任务而采取的各项政策。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在政体上,规定由抗战时期的以“三三制”为核心的参议会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2)在人民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人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参政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的平等权和婚姻自由权

(3)在经济政策方面,规定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财力繁荣经济,消灭贫困

(4)在民族问题上,规定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原则。

(5)在司法体制方面,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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