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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识别的依据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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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识别的依据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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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际私法识别的依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院地法说

主张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据来解决识别冲突问题,是德国法学家科恩与法国法学家巴丁的主张。他们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因此,受理案件的法院当然只应该依自己国家国内法的同一概念与观点去进行识别。

2.准据法说

此说为法国法学家德波涅(Despagent)和英国学者沃尔夫(Wolff)等所主张。他们认为,用来解决争讼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是对事实构成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

持这种主张的人显然是从萨维尼的理论出发的。就国际私法的各种法律关系而言,在分别指定了各自准据法的场合,既然该法律关系的一切方面都依准据法,那么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的识别,当然也应依据该法。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

此说为德国拉沛尔(Rabel)和英国的贝克特(Beckett)等所主张。他们认为,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一般法理或共同概念与原则进行。

4.纽毫斯(Neuhaus)的功能定性说(Funktionel le Qualifikation)

纽氏认为,以前提出的关于识别依据的种种学说,只着眼于“从法律结构上的完善性”,是不合理的,应以功能定性说来取代。即“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使之易于超越各个法律规范的界限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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