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关承诺格式的思维导图,包括承诺的条件、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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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承诺格式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包括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体现在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釆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2)格式条款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釆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