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公司的设立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的概念和公司的成立VS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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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得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采用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活动结束的标志和积极成果。取得营业执照,标志公司成立。
发生阶段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则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
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或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其要素是设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行为则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主要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法律效力不同
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以发起人的名义对内、对外所签订的合同被称为“先公司合同”或“设立中公司的合同”。
公司最终未获准登记,因设立公司签订的“先公司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即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被核准成立,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其债权债务则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因设立事实能否得到登记机关或审批机关的登记认可或批准所产生的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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