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概念以及三个要点和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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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诉不加刑,是指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后,需要撤销原判并作出改判的,改判后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单方面提岀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岀上诉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方面是否提出了上诉,都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由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岀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任何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禁止令;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且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针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岀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岀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