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行政诉讼证据思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证据概述和负举证责任以及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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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诉讼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以下性质: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①本证和反证。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人提供的关于目击案件情况的证言(某起交通事故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测、测量勘察所作的书面记录。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下述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犯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