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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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4)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内部事务、地方性事务的自治而不能就主权性、外交性事务进行自治。
(1)依行政地位划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2)依民族构成划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分为三类: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云南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1)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