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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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一国两制”。
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当地人管理。
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行政、立法和司法是政治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三个部分,这三者的关系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
(1)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对特别行政区的安定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包括两个方面:
a.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
b.独立于内地,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预。
(2)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体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立法与行政的配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行政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与立法的制衡:
a.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有制衡作用,立法会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有制衡作用,行政长官发回重议的法案。
b.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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