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张思维导图关于检察院对公安立案活动的监督的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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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公安立案活动的监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岀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撤销案件
3.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受到《通知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无异议的应立即撤销案件
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15日内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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