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特别程序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以及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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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起诉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提起,公民皆可提起
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合议庭——审判员组成——审判,不得上诉,选举日前审结
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提交申请书
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期为3个月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被宣告失踪者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存在顺序限制)提交申请书
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期为1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被宣告失踪者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原利害关系人(可不依顺序)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被认定对象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公开审理,判决应指定监护人,不得上诉,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