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主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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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判机关
性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职权(也是职责):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判断、没有拘留) 2.对该岀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 3.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5.执行某些判决(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和裁定; 6.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其中,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上下级关系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过,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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