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之法的分类知识点相关内容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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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类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以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分类,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1.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创制法律的主体为分类标准;
2.公法与私法:源自古罗马,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按照法所保护利益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的标准进行划分;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4.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有程序的方面,程序法中由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内容。
5.根本法与普通法: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分类标准;
作为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于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
6.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方法的相对性比较明显,很多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两重性。
1.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形成于 11 世纪,由法院判例形成,并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衡平法形成于 14 世纪,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1873 年英国司法制度改革之后,两种法律制度由法院统一适用,衡平法的地位逐渐衰退。
2.固有法和继受法
固有法:按照本国固有文化和法的历史传统制定的法,或者成为他国或后世法律摹本的法律。
继受法:是固有法的对称,一般认为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反映的联邦成员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联邦法:是联邦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的总称。
联邦成员法:是指联邦的各主体(叫法不同,如邦、州、共和国等)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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