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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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商标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混淆理论
概念: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分类
以时间
售中混淆
售前混淆
售后混淆
以方式
直接混淆
间接混淆
淡化理论
驰名商标的核心理论
损害驰名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贬损商标的品味和商誉
驰名商标
认定
因需认定:有必要时才认定
被动认定:申请才认定
事实认定:对事实的认定
个案认定:仅在特定案件中认定,仅对该特定案件具有效力
有权认定机关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人民法院
保护程度
未注册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
无赔偿责任
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不予保护的例外
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合法
被告申请时,商标不驰名
超过5年请求期限
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
仅注册商标享有
重点
核定使用范围外使用,应另行注册
改变标识,应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注册人信息,应提出变更申请
类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本身不是商标,可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也可以独立使用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均受“连续三年不使用”所生不利后果的威胁)
未注册商标仍受一定保护
个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类保护
基于业务联系知悉+抢注=5年内可宣告无效
小有名气+抢注=5年内可宣告无效
条件
显著性: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非功能性:不得与商品功能相联系
非冲突性:不得侵犯在先权益
可视性或可听性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无效宣告无时间限制)
中国的大佬们
外国的大佬们,但大佬同意除外
国际的大佬,但大佬同意除外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但授权除外
人道主义标志
民族歧视性
欺骗误认
有违道德
地名,例外
已经注册的
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地面有其他含义
侵害驰名商标的
自己人自己抢注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不能注册的商标
缺乏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立体形状,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也不能获得注册
自身的性质
为了获得技术效果
实质性价值
恶意抢注
与先商标冲突
违反先申请原则
抢注知名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渠道
中国人:自己&委托
外国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自愿注册原则
原则上自愿
烟草制品必须注册
分类申请原则
按尼斯协定的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一表多类原则
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先申请原则
申请在先
商标局收到文件的日期
优先权日
同一天,使用在先
同一天,同使用,协商
抽签,不到,视为放弃
优先权原则
国际申请优先权
第一次外国,回国6个月
相同商品+同一商标
协议/条约/互惠
国际展览优先权
中国政府主办/承认的国际展览首次使用,展出后6个月内
相同商品+同一商标
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
事由法定:违反相对/绝对注册事由
提出对象:商标局
异议人
相对事由: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绝对事由:任何人
处理及救济
处理:核准注册/不予注册
救济
异议人:不能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保护期
原则: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
例外,经异议,自异议期满之日起计算
续展
续展期:届满前12个月
宽展期:6个月
不续展
注销其商标
1年过渡期,相同或近似申请,不予核准
转让与使用许可
转让
条件
共同提申请
转让登记的公告
限制
类似商标一并转让
许可使用
无须登记,可备案
无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场地
类型
违反使用撤销
擅自改变注册事项
商标局撤销
显著性消失
成为通用名称
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
法律效果
无溯及力
1年过渡期
事由
违反绝对注册事由
商标局可依职权
任何人均可申请
无时间限制
违反相对注册事由
商标局不能依职权宣告
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5年,恶意抢注无限制
法律后果
溯及力,自始不存在
已经执行/履行的,合同无溯及力
1年过渡期
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推定混淆
相同的商品近似的商标/类似的商品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的、擅自制造
反向假冒
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
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经营相同商品
注册为域名,进行相关电子商务交易
侵犯注册驰名商标,在任何商品上使用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
将他人商标/近似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
不侵权
经典正当使用
指示性正当使用
先用权抗辩
商标权用尽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
善意销售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