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审判管辖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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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审判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判管辖规范的是不同级别之间的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但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审判管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 (还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可审下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不可审上 :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数罪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这种情况,需要分庭审理,不适用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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