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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二章回避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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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二章回避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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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二章回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回避的适用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査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不包括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体而言,包括:

(1) 侦査人员,包括所有侦査机关的侦査人员以及对侦査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部门负责人。 (2) 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 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 (4) 书记员 (5) 翻译人员 (6) 鉴定人 (7) 回避的适用人员扩大到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

回避的理由

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需要扩大解释,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即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4.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7.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也,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任职回避

1.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所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不得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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