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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二章回避之回避的方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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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二章回避之回避的方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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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第二章回避之回避的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回避申请的提出

申请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时间: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提出方式: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均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以口头方式提岀回避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办案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提出回避申请的,还应当向申请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效果:回避申请提岀以后,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应予暂停。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 :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选择)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按照其所在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决定形式——处理回避问题应该用“决定”,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一旦做出,一般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回避的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主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审判人员因为回避而退出了审判,之前进行的审判活动应当归于无效,整个审判程序更新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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