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具体强制措施之拘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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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具体强制措施之拘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者都是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进行提审、讯问,无须拘传。)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不立即进行讯问,以及讯问完毕后不立即放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并非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和传唤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公检法机关可以先传唤,被传唤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再改为拘传,但在公检法机关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适用拘传。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先经过传唤,传唤不至方可采用拘传,传唤是适用拘传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