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具体强制措施之拘传适用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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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具体强制措施之拘传适用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由决定机关执行
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
异地拘传: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用戒具强制到案。
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进行疲劳审讯。
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釆取其他强制措施。且应当在拘传期间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不需要釆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将被拘传人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