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的讲述了比较法学大类,并且都对其进行了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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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又称“比较法”,对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学学科
比较法学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以及对法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在19世纪后半叶。主要原因在于:这时欧美主要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国际间的渗透增多,落后国家也力图改革法律以促进自己的发展,法律的比较研究成为需要,引起研究比较法学的兴起
1869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国比较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欧洲各国的比较法学者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和作用等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比较法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进入了相对稳定的状态,经济繁荣,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各国也日益注重法制建设,比较法学得以复兴并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三者实际上是同义语。
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
主要在于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当然,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但比较法学不同于法学其他学科,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三个过程。
第一个是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
第二个是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
最后是分析同异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
有助外贸发展
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以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
有利立法工作
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开展比较法的研究有利于立法工作
促国际法发展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国际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种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
推动法制研究
孟德斯鸠对东西方国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H.J.S.梅恩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19世纪前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
资本主义后
只是在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得到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也才被确定下来,比较法学被公认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
20世纪至今
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问题。由于与会者几乎都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因此会议强调比较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法典化国际立法的制定
从差异区分
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和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
2.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另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
3.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
从内容区分
①对相同或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
②对以上各类法的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
世界发展
近年来,比较法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1924年成立国际比较法科学院(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每隔4年召开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
中国发展
我国解放后,在起草宪法和其他立法过程中,对世界各国的有关法律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法学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中,也开展了对外国历史上和当代法律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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